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财政部重新制定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财政部网站1月7日发布新《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具体补助范围包括: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部10个省及辽宁、山东、福建3省(不含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
财政部指出,对专项资金支付相关地区要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于年底存在专项资金结余高效混合机的地区,中央财政将相应减少安排该地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数额。
专项资金在优先满足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前提下,可用于购买、改建或租赁廉租住房支出。其中,购买廉租住房可以购买旧房,也可以购买新房。
办法还规定,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每年4月30日之前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有关地区。同时,根据相关地区廉租住房分散乳化机保障任务完成情况、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上报数据准确情况等因素,相应增加或减少相关地区专项资金。
财政困难地区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数额后,应当参照中央财政的分配方案,于每年5月31日前下达,并将下达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全天候阻火呼吸阀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